圖/東方IC
  今年3月最高法司法解釋支持“知假買假”索賠後,佛山禪城法院有職業打假人每月多賺兩三千
  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曉晴,通訊員黃誌慶、邱小華報道:“職業打假人”本來並非新鮮事,不過佛山市禪城區法院24日通報稱,由於今年3月15日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支持了“知假買假”後索賠的合法性,同時大大降低了“假一罰十”的舉證責任,今年4月以來該院的“產品責任糾紛案”出現“井噴”趨勢,4名職業打假人“壟斷”了該院六成的打假案。有打假人說,不扣除成本的話每月收入約有萬元。
  Q群交流抗衡律師
  莫某,1989年出生,初中未畢業,在廣州、佛山各地法院均打過打假官司,目前有一宗藥品官司正在打——他在商店購買了宣稱添加了冬蟲夏草、靈芝的保健茶,將廠家起訴至禪城法院,理由是“國家明令禁止將冬蟲夏草、靈芝添加於普通食品中生產銷售,但廠家在利益驅動下違法在食品中添加冬蟲夏草、靈芝等藥性成分,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健康安全”,他要求廠家按照商品單價十倍賠償他。禪城法院一審判處廠家向莫某十倍賠償,但廠家不服提起上訴。
  儘管莫某不承認自己是“職業打假人”,但他對食品、藥品糾紛的處理流程顯然十分熟稔。他說,購買了商品後,如產品在安全、成分、包裝等方面存在瑕疵,會先與經營企業協商;協商不成後就向工商、質檢等行政機關申訴,最後提起訴訟。調解後撤訴處理的,一般拿到5倍賠付,也算是“賺了”,因為“2倍賠償即能回本”。對於那些輸了官司、仍然不肯將假貨下櫃、下架的商家,他會持續打假,“不過一般不會索要天價賠償”。
  打假常要和商家所請的專業律師抗衡,莫某說,為此,他要熟練掌握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、《產品質量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等常用法律,同時,質檢、食藥監管、工商等部門發佈的各種文件、標準,也要爛熟於心。“為了提高訴訟能力,我們建立了一個群,進行交流學習,身邊也不乏從事律師行業的朋友‘暗中指導’。”他說。
  職業打假占了六成
  禪城法院發現,從今年3月15日這一天開始,類似莫某這樣的“職業打假”案忽然呈現“井噴”——2012年該院共審結產品質量糾紛案4件,2013年是6件,而今年1月-11月末,這類案件暴漲至22件。
  值得關註的是,四名“職業打假人”起訴的案件,占該院今年以來產品質量糾紛案總量的六成以上,這些“職業打假人”每人至少有3件案,均以原告身份起訴食品或藥品的銷售商或生產商,索十倍賠償。而這些案件,無一例外是在3月15日最高法相關規定出台後起訴至法院的。除此以外,這些職業打假人,在佛山四個基層法院、臨近市縣法院,均起訴過同類案件。
  “職業打假人”其實並不新鮮。最出名的是1995年“買假打假”轟動全國的王海。幾乎一夜間,全國各地的“王海”不約而同地殺向商場,但對於“知假買假”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應支持的問題,無論法學界還是司法實踐中一直都存在不同認識,法院的裁判有支持有反對。
  禪城法院分析指出,今年3月15日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以下簡稱“新司法解釋”)出台,其第3條規定“因食品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,購買者向生產者、銷售者主張權利,生產者、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通俗來說,這次新的司法解釋支持了“知假買假”的索賠,統一司法尺度,也意味著職業打假人的身份不再遭遇司法尷尬。
  輸贏仍看法官判斷
  張波,湖南懷化人,是活躍在珠三角地區的職業維權者,經常投訴產品質量。他說,因為新司法解釋明確支持在食品藥品等領域“知假買假”的索賠,今年他的收入略有上漲,“以前每個月大概七八千元,今年好一點,每月有1萬元,因為經營者知法院會支持我們,所以調解率提高了,收入就多了點。當然這些收入都是毛收入,沒有扣除成本。”他說。
  不過,儘管新司法解釋出台了,張波說各地對他提起的產品質量糾紛案件的處理還是不一樣。“我今年在廣州立了100多件案件,其中有一半左右調解後撤訴了,剩下的一半隻敗訴了4件,但在佛山,除了順德以外,我在其他四區的勝訴率為零。”他告訴記者,廣佛兩地的案件有些是類似的,但結果不一樣,這多少與法官對裁判標準的判斷有關。編輯:鄔嘉宏  (原標題:法律撐腰職業打假人訴案井噴 每月收入約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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